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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区分两类本质不同的保障房

2017-09-11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专栏作家 廖俊平)财新网今日发表了题为《所住并非“穷人” 谁住进了广州配建保障房?》(以下简称《保》文)的报道。乍一看标题,以为是要披露保障房分配过程中的骗保现象。认真读完,才发现这篇文章其实揭示了许多深层次的、概念性的问题。

本文不拟展开和深入讨论这些深层次问题,只想在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上做一些补充与辨析。

《保》文提到:“财新记者采访的多名专家均认为:目前保障房的概念已经泛化,几乎已将所有政策性房源涵盖在内,其居住对象中,“穷人”并不多见。”

笔者认为,这恐怕并非“泛化”,更不是“目前”才提出的概念。早在2011年,笔者就曾经在《中国房地产》的“名家专栏”(后已改为“廖俊平专栏”)撰文指出:在考虑住房保障的问题时,要区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住房保障,这两类住房保障的主要区别不是在于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高低,而是在于其未来提高收入(或者准确地说为提高住房支付能力)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一类保障对象是所谓的双困户,即住房困难的贫困居民,大致可以对应一般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笔者之所以用“贫困”而不用“低收入”来描述这一类保障对象,是为了强调这里的“贫困”二字具有特定的含义,或者说包含了“永久贫困”的潜台词。也就是说,这类居民不仅收入低,而且依靠自身能力已经无法提高收入而脱贫(主要是一些鳏、寡、孤、独、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者,广州市在2008年通过全市调查确定的77177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是这类居民的典型)。当他们的住房条件低于最低保障线时,政府需要动用公共财力为其提供基本的住房。这类保障我们可称为狭义的住房保障。

另一类保障对象是在特定阶段和特定条件下一时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例如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务工人员(或小商贩)等等。他们与前一类保障对象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具有足够的劳动能力,并且他们的能力还在不断积累和提高,因此若假以时日,他们的收入水平会不断提高,从而逐步具备凭借自身力量解决住房的能力,或者说能够逐步增强自行解决住房的能力。

对于上述两类不同的对象,政府所提供的保障可以说具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采取的解决方式和提供保障(或者帮助)的延续时间都是很不一样的——

对于第一类保障对象,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具有安全网的作用,并且一般要为他们提供终身的保障,因为他们已经丧失了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

对于第二类保障对象,政府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当他们暂时不具备完全依靠自身能力解决住房问题时助其一臂之力,是一种阶段性的帮助。这也可以称为广义的住房保障,即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住房权利。政府在解决这类住房保障问题的时候更多应该把提供住房保障和调控住房市场结合起来。因为对于这类保障对象来说,造成其住房问题的原因实际上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其收入暂时未能达到自身的最优状态,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高涨,使得其收入增长无法赶上房价涨幅。因此,政府在解决这类住房保障问题时,不仅要用公共财力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资助,更重要的应该是一方面通过促进经济增长、提高整体国民收入以及调整收入分配比例使他们的收入能够有合理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调控房价。

明确区分这两类本质不同的住房保障,也有助于我们减少对一些伪问题的争论。

例如我们经常讲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实际上对于第一类保障对象而言,基本上不存在退出问题,除非他们因为很偶然的原因消除了贫困或者通过偶然途径得到了住房。退出机制主要是针对第二类保障对象而言。这样我们在考虑退出机制的时候就可以把问题变得相对简单一些。

再如解决住房与就业的关系问题,对于第二类保障对象而言,的确不能让他们在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同时造成就业的不方便(有些地方的公租房乏人问津,就是因为公租房的地点使得入住者就业严重不便)。但对于第一类保障对象而言,一般就不存在就业问题,只要保证他们居住地的生活配套设施方便就可以了。这同样使得问题变得相对简单了。■

作者为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教授,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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