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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德国“市民城市”商品经济与法律地位有什么关系?

2021-11-15 来源: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中世纪德国“市民城市”商品经济与法律地位有什么关系? - 1

中世纪末期,德意志的城市得到发展,这是欧洲北部长途贸易和北海—波罗的海贸易的结果,所以德意志帝国最先兴起的城市是沿海城市和贸易城市,过境贸易促使这些城市发展起来,并奠定了这些城市在日后德国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重要地位。

在城市中,城市居民是自由的,所以欧洲人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因为农奴逃往城市,在满一定时间之后,就可以称为城市市民,享受城市的自由空气。

中世纪德国城市的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与市民城市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特权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说,市民城市是德国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法律地位与市民城市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市民城市的兴起与德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有联系,但市民城市获得自由的法律地位则是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例如德意志帝国因为现实需要和反对教会的需要,而愿意在法律上授予市民城市以自由、自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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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世纪德意志商品经济的发展情况

中世纪的德意志帝国位于欧洲北部,靠近北海和波罗的海,也靠近基辅罗斯,所以非常有利于发展跨境贸易,或者说中世纪德意志帝国的某些城市就是欧洲跨境贸易的中转站,这样的长途大宗贸易能促使城市获得迅速发展。

所以王亚平在其《中世纪的远程贸易和德国城市的兴起》中认为:“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一开始就不是在地方贸易的影响下,而是在远程贸易的影响之下发展起来的。”

德国远程贸易的发展与德意志王权的支持有很大关系,政治保障往往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首先,由于中世纪欧洲人有着共同的信仰基础—天主教,天主教宣扬所有教徒应当亲如一家。

所以欧洲各国之间的边境壁垒并不牢固,甚至有些小国根本就不设置边境壁垒,这就使得商人来去方便,尤其是一些外来商人经常会前往德意志帝国境内,进行私人贸易,比如犹太商人、弗里西兰商人、佛兰德斯商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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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外来商人的到来无疑会挤压本地商人的盈利空间,所以政治支持就变得极为重要,一些本地商人为了赶走外来商人就纷纷向当地封建主求助,要求封建主禁止外来商人的到来,以此来保护本地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德意志帝国的王权和封建主开始保护本国和本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具体来说,德意志帝国皇帝会授予某些商人以特许权,这些特许权包括商人的纳税特权,可以免税或少纳税,而且还同意商人们自由迁徙的特权,因为自由迁徙才方便从事贸易,尤其是长途贸易,毕竟中世纪德意志帝国境内的臣民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力,一旦自由迁徙就意味着本地封建主税收和劳动力的减少,所以想要随意迁徙是非常困难的。

2.中世纪德意志城市的兴起

中世纪德意志帝国境内出现了很多城市,包括科隆、美因茨、雷根斯堡、富尔达等,这些城市大多是著名修道院的所在地,也有一些是主教管辖地,这些城市的兴起与罗马帝国末期遭受的蛮族入侵有很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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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蛮族入侵导致大量村庄、城市被损害,后来是在罗马教会的斡旋下,蛮族皈依了天主教,蛮族军队才减少了对欧洲地区的破坏,所以蛮族对与天主教有关的教会和修道院减少了破坏行为,于是民众为了避开蛮族军队的入侵,开始涌进主教管辖地。

10世纪左右,德国城市就已经兴起,这些城市大多沿着莱茵河、摩泽河和多瑙河建立的,也有些城市是在古代罗马城市的遗址上建立的。两种城市的起源虽然不同,但最终的归宿基本相同,都开始追求城市自治,致力于将封建领主驱逐出城市,或通过暴力,或通过金钱实现城市的独立。

尼古拉斯在《中世纪城市的成长》一书指出:“施佩耶尔、沃尔姆斯、卢卑克、埃尔富特、斯特拉斯堡和科隆这些最初的德国城市通过议会来管理自己。”以科隆为例,科隆城市是在德意志皇帝的帮助下驱逐了城市的领主,建立了本城市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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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世纪是德意志帝国城市广泛兴起的时期,众多城市在本地居民的支持下兴起,这些城市有的过去是商品集散中心,有的过去是宗教中心,也有的城市在过去市文化中心,可见,这些城市已经不再是沿河、沿海的城市,都是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

1.市民城市的人身自由

市民城市从封建领主手中独立的最鲜明的表现就是人身自由的实现。

德国城市自由思想的萌芽就在于市民对人身自由的需求。在中世纪德意志帝国早期,普通民众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自由迁徙,无法跨越不同领主的统治区域,只能在本领主统治范围内进行生活,如果想要迁徙,必须得到领主的同意。

封建领主和皇帝拒绝民众随意迁徙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收和劳动力,一旦迁移,各地的劳动力都会流向富庶和环境优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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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众丧失人身自由还与当时德意志帝国的经济模式有密切联系。

亨利·皮朗的《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阐述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在农业社会里的新兴城市中,商人和工匠与在农业社会中的重大差别,在于商人和工匠的生活不再决定于他们与土地的关系。”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城市市民逐渐脱离了与土地的必要联系,对封建主也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也可以自由地进行社会生产,在这种背景下,市民开始追求独立。在市民的思想中,真正的独立绝对不是封建主的口头承认,而应当是法律上的承认,给予市民和城市以法律上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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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民城市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

市民城市获得独立以后,获得了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也就意味着市民城市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个体。12—13世纪左右,德意志帝国境内的市民城市基本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控制,独立的城市开始自我管理,成立了城市议会、城市司法机构、城市政府等基本机构。

因此,城市已经获得了完全的自我管理权利。新的城市法庭取代了封建领主法庭,商人的税收也得到了大量减免。

市民城市的财富积累不断增加也巩固了本城市的独立地位,

对市场、贸易、货币、司法、教育、行政等进行管辖的权利都被城市贵族收走,封建领主在城市的影响力逐渐降低,城市在法律上的自由地位得以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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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意志帝国的市民城市的独立过程中,城市法成为市民城市获得合法独立地位的重要保证,城市法从法律角度保证了市民的自由,对封建领主的某些权利进行了限制,从法律上限制了封建领主对城市的干涉。

在有关城市独立的法律保障中,市民城市还有防御权,具体来说,就是修建城墙的权力,这是保障城市独立地位的又一重要因素。

可以说,城市法是市民城市及其居民与封建领主作斗争的重要武器,与市民城市的经济实力相联系,共同保障了市民城市的独立地位。

三、总结

中世纪的德意志帝国经历了长期的分裂,早期的封建主分割了国家,掌握一方霸权,德意志皇帝的控制力和控制范围有限,只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德意志地方共主,后期的德意志帝国不仅存在封建主瓜分德意志皇帝的职权,还有一些城市争取独立,这些城市经济实力雄厚,能够与控制城市的封建主作斗争,要求独立地位和独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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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封建主与新兴城市之间展开一场争取独立的斗争,在这期间,德意志皇帝扮演了城市的助力角色,愿意给城市以自治地位,以拉拢城市,削弱封建主的控制力。

市民城市在获得独立之后,还获得了自由的法律地位,这是市民城市得以稳固独立地位的必要部分,也是市民安心进行商品贸易的基础。城市居民的自由法律地位包括城市人身自由、土地自由、财政独立和司法独立等内容。

其中,城市居民的人身自由占据重要地位,也是其他各项自由的前提,更是大量农奴积极逃往城市的重要原因。然而,

城市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城市市民花费大量金钱换来的,

因为城市要向封建领主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以换取独立。

参考文献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

王亚平:《中世纪的远程贸易和德国城市的兴起》

弗勒利希:《商人基尔特和城市制度》

哈泽:《中世纪城市》

亨利·皮朗:《中世纪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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