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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车落下婚戒,司机索要 1666 元感谢费是否合法?

2022-04-06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现代快报讯(记者 陈子秋 季雨)近日,一男子在厦门打车时丢了婚戒,司机捡到后索要 1666 元感谢费,否则拒不归还。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在南京也有类似的索要感谢费纠纷。向失主索要感谢费是否合法?不给钱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吗?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到,法律上不支持感谢费。该纠纷中司机行为达不到使得被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但符合侵占的客观表现。考虑本案拾得物的价值为 8000 余元,尚达不到侵占罪刑事自诉的立案标准,因此,遗失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讨。

小伙粗心把婚戒落车上,司机索要 1666 元感谢费

4 月 5 日,福建厦门,伍先生向相关媒体反映,自己 2 月份去厦门旅游时,不小心将婚戒弄丢。随后,他立即联系了乘坐的网约车司机,与对方确认戒指是否在车上。网约车司机黄某表示,自己由于疫情被隔离,车被朋友开走,暂时没有看到戒指。4 月 3 日。黄某联系到伍先生称,他朋友在车里找到了戒指。

当伍先生准备取回戒指时,对方却在聊天时提出:" 你怎么表示感谢?" 伍先生提出给黄某 500 元表示感谢却被拒绝,黄某表示 " 还是弄个 1666 元吉祥数字比较好 "。据了解。这枚戒指价值 8000 余元,但因为是结婚戒指意义重大,所以想要赶紧要回来。他觉得给一点感谢费可以,但是太多就不合适了,现在打车平台已经介入,目前正在等待结果。

游客遗失钱包,拾得人索要 500 元感谢费

类似的感谢费纠纷在南京也发生过,早在 2019 年,南京警方就曾经处理过这样一起纠纷。当年 4 月,南京中山陵派出所接到电话求助,一名甘肃游客在中山陵景区游玩,遗失钱包后被捡拾者索要好处费,希望警方能帮忙找回钱包。

报警人张先生表示,他们一家人来自甘肃,在中山陵游玩的时候,儿子不小心把钱包给弄丢了。钱包里面并没有多少现金,但是有儿子的身份证,现在证件不见了,就没有办法坐飞机返回。不过没过一会儿,张先生就接到了一名 " 好心人 " 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在中山陵捡到了张先生儿子的钱包。看到钱包里有张酒店房卡,就打电话去酒店,向酒店要到了张先生的联系方式。

本来张先生还挺高兴的,丢失的钱包竟然这么容易就找到了。不过接下来的对话,却让张先生心凉了半截。" 捡皮夹的人说,要先转账 500 元才肯把皮夹还给我。" 张先生担心,要是给了钱,但对方却不把皮夹还回来,那不就亏大了?张先生要求当面酬谢,对方便挂断电话,之后怎么打也打不通了。

民警根据线索展开调查,发现捡钱包者正在明孝陵游玩,于是带着失主张先生一同前往。见到民警的到来,捡钱包的李先生有些不好意思,立刻归还了钱包。据悉,捡到钱包的人也是来中山陵的游客。鉴于涉及金额不大,且认错态度较好,愿意归还钱包,民警对他索要好处费的行为进行了口头教育批评。

律师:拾得人可以要求领取人支付保管或交付的费用,但不能要求高额感谢费

感谢费是法律允许的吗?索要高额感谢费是否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建龙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拾得人可以要求领取人支付保管或交付的费用,但不能要求高额感谢费,法律也并不支持感谢费。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丁建龙分析,本案中,拾得人拒不交还拾得物的行为,达不到使得被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但符合侵占的客观表现。由于目前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福建省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 1 万元是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将 1 万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本案拾得物的价值为 8000 元,尚达不到侵占罪刑事自诉的立案标准,遗失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讨。届时,拾得人需要承担遗失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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